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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舟子妻诉孙海峰名誉侵权案代理词

2012年06月06日09:37中国行业联盟

代理词

诉孙海峰、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,受原告刘女士的委托、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的指派,本律师出庭代理诉讼。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:

一、在中文互联网中,充斥着大量侮辱、诽谤信息。该类侵权内容,绝大部分是隐去姓名、身份的非实名者,躲在阴暗角落、蛆虫般喷粪、吃粪,而象本案被告这样公开、实名、肆无忌惮地恶毒侮辱诽谤,不以流氓言论为耻、反而引以为荣的,极为少见。而侵权人是所谓中国大陆地方某公办大学副教授、传媒系副主任的,仅此一个。因此,若不及时审判,不揭穿其诽谤、侮辱的侵权本质,将混淆视听,甚至危及原告就读学校、就职单位的声誉。故无奈,原告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这是本案提起缘由。

二、被告孙海峰的诽谤言论主要是诽谤原告为“没读大学、靠给某官员当保姆被推荐读社科院研究生”、“造假记者”、“网络谣言的作者”、“老干部保姆”、 “新华社当保姆”等。

通过举证、质证,可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孙海峰的相关言论有事实依据。被告行为系明显诽谤的侵权行为,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

三、在本案中被告孙海峰针对原告的侮辱言论有“包养网络黑社会”、…………及其它不堪入目的下流词汇等。

显然,法律赋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,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。同时,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。被告一用侮辱性词汇形容原告,且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能够支持其贬损行为的正当性。被告一的侮辱导致原告声望、社会评价的降低,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。原告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。因此,被告一行为系明显侮辱的侵权行为,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,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

四、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二,知道网络用户被告一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未采取必要措施的,依法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。

五、被告一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、持续多年,发布侵权信息数量多,影响大,名誉侵权内容种类涵盖诽谤、侮辱两类型,且被告身为受过教育的人,明知不得诽谤他人;身为传媒系副主任,明知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,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,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,但故意诽谤,身为副教授、“美学博士”,但故意侮辱妇女,其恶意十分显著。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法庭判定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,丝毫不为过。

六、本案被告,以地方某公办大学副教授、传媒系副主任的的身份,在没有有效证据支持其妄言的条件下,肆无忌惮恶毒诽谤国家通讯社主任记者,进而危害新华通讯社声誉。是可忍、孰不可忍。

被告一对自己不法言行毫无悔意,反而以诽谤、传播谣言为荣,叫嚣“我不仅批评了刘菊花抄袭,还传播了新华社记者刘菊花没读大学、靠给某官员当保姆被推荐读社科院研究生,你怎么对此一个屁都不敢放?”,真是传媒教育的不幸,中国教育界的耻辱。

综上所述,因被告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、主观恶意明显、不良后果显著、且影响很大,故二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,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,以儆效尤,以促进中文互联网的健康发展。

此致

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

原告代理人

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:彭剑

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